教学督导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作者:规划与质量建设处 湘安职院督〔2018〕61号文时间:2018/07/25 12:01:25浏览: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过程管理,构建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规范教学督导机构组织及运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修订了《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2018年7月25日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过程管理,构建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规范教学督导机构组织及运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创新、发展”时代主题,以教学质量为中心,按照“检查督促-发现问题-指导整改-总结经验”的思路开展工作。

第三条  围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开展对教学、管理和学习过程的督查、评价、指导、咨询等活动,提出改进建议,发挥监督、咨询、桥梁和参谋作用。

第四条  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馈督导信息;正确把握和处理“督”与“导”的关系,督导并举、重在导向,积极引导教学和管理改革创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二级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建立校院二级教学督导体系。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兼任,办公室设在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督导职能。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在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下行使教学督导职能。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专业建设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小组日常工作,包括召集会议,安排布置工作,统计工作量等。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及各二级学院设立教学督导联络员,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督查、评价、指导、咨询的专家化队伍,成员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报学院审议后由院长聘任产生。

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专职督导员2-3人,兼职督导员10-12人。专职督导员由离退休教师或外聘教育教学专家等组成。兼职督导员一般由教务处处长、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处长、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处长及校内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教学质量高并具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的骨干教师构成。督导员聘期原则上为三年。

第八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是各二级学院教学督查、评价、咨询的专家化队伍,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兼任,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提名,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备案后由各二级学院院长聘任。教学督导组成员聘期原则上为三年。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教学或学生管理业务。

(二)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学校有较好的声誉。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高职教育教学经验,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二)熟悉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学院有一定的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学院颁发,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聘书由各二级学院颁发;必要时,可聘请行业、企业相关人员担任专兼职督导员。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国家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的法规、文件,及时了解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

(二)对教学主要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期末考试、毕业设计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监督指导、调查研究、质量评估,为全院教学工作提供监督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深入教学一线,积极开展听评课工作。对思想政治课、精品课、新开课、全校公共选修课以及教学效果评价有争议的课进行随机或有针对性听课;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及教书育人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帮助和指导,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技能。

(四)参与学院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写出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改进。

(六)开展专题调研,探究学院教学质量有关问题,为学院及有关部门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七)统筹学院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并在业务上对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指导。

(八)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二级学院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学院教学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信息。

(二)督促、评价二级学院专业、课程、师资、实训基地等建设方案和实施情况。

(三)深入教学一线,督查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状况,了解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等环节履职情况;发现教师教学中的优点和不足,并帮助教师对教学中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技能。

(四)对主要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期末考试、毕业设计等工作进行督查。

(五)督查二级学院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及教学管理工作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写出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改进。

(七)接受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业务指导,认真完成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任务。

(八)完成二级学院安排的其他教学督查、评价任务。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客观性原则。教学督导工作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学院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估,力求评价客观、公正、恰当。

(二)坚持“督”与“导”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教学规范的人和事进行督查,要严肃批评,责令改正;对教学不规范的情况要提出建议,加以引导。正确把握和处理“督”与“导”的关系,“督”是前提,“导”是目的,以督促导,以导为主。

(三)坚持“人”与“事”有别的原则。对人,要热情关心,以人为本;对事,要敢言是非,以点带面。

(四)坚持民主督导的原则。在督导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作风,要相信、尊重、依靠广大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督导人员与被督导人员之间要建立和谐、宽容、平等、合作、信任的关系。

(五)坚持反馈性原则。通过教学督导帮助教师“诊断”教学,将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相关教师和部门反馈沟通,帮助教师扬长避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效果。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应根据学院或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开展听评课工作,写出听课记录和评价,并提交至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或相应二级学院。

第十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将会议有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向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或二级学院反馈。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行学期小结与学年工作报告制度。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向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提交学期工作总结。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形成对全院教学工作的学年总体评价并向学院汇报。

第十八条  被督导的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二级学院,应主动接受检查与督导,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机构或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督导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督导成员可以要求教学和教学管理单位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兼职教师提供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文件、各种写实材料或者进行教学工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  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在教学中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纪律的教师应提出处理意见。对督导工作进行无故阻挠、抵制的部门,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督导、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工作,虚心听取督导员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切实改进教学中的不足。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学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的评价意见,作为学院对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作为教师个人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和二级学院为教学督导员开展专题调研、学习交流和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根据督导员工作情况支付一定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日常运行经费(含督导员酬金)纳入全院的行政费用,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条例自行废止。本条例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