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精神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作者:规划与质量建设处管理员时间:2018/01/22 10:51:50浏览: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规范,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管是决定和影响教学质量的三个基本要素。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学院成立教学督导机构,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以评教、评学、评管三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评教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和指导;评学是对学生的学习风气、学习态度、学习效果进行监督和指导;评管是对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系(部)的教学管理工作状态、效果及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院领导、教务处处长、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主任、各系部主任等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主任担任。设立常设机构——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副处级建制),设若干教学督导组,统一管理教学督导工作。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一名,科研型教师4名,聘专职教学督导员若干名。

各系(部)成立系(部)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系(部)主任担任,成员有总支书记、副主任、兼职教学督导员、教学秘书、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日常事务由教学秘书负责。

系(部)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考核。

第五条 专职教学督导员由院长聘任。专职教学督导队伍根据需要,由教龄较长,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离退休教师和外聘教育教学专家组建,人数3-6名,统一发放聘任书,聘任期2-3年,可以续聘。

第六条 专职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10年以上高职教育教学经验,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2.熟悉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副高以上职称,并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学校享有较高威望;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七条 兼职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高职教育教学经验,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2.熟悉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讲师以上职称,并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学校享有一定的威望。

第八条 各系(部)兼职督导员由系(部)选拔2-4名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兼任,报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备案,具体联系和参与所在系(部)的教学督导工作,聘任期2-3年,可以续聘。专任教师担任兼职督导员的,其超出本人专职额定听评课数量的可以计入超听课工作量,每周超听课工作量最多按照2次(4节)计算,超出部分不再计算超听课工作量。超听课工作量按照7折计算教学工作量,并按照该专任教师职称、质量B级及《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酬金。酬金每学期结束后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负责造表,经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发放。

第九条 必要时,可聘请行业、企业相关人员担任专兼职督导员。

三 运行机制及职责

第十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牵头,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及各系(部)参与,共同完成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院、系(部)二级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第十一条 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所需的各项管理文件、实施办法及相关项目的具体评价方案;

2.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制订阶段性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评教、评学和评管活动,组织学院专兼职督导员开展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工作;

3.负责编发督导简报,向全院发布教学质量监控情况及各项评价结果;

4.组织开展教学督导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5.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学生评教、教师评学等工作;

6.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能力考评工作;

7.积极推进教学质量监控评价机制改革,探索学校、社会、企业多方参与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机制;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专职督导员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的各项评价方案及有关文件;

2.参与学院的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价活动;深入班级听课,课后与听课对象及时交流并指导,同时写出综合评定等级和评语;定期撰写督导评价报告;

3.对学院教学质量状况进行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4.对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系(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兼职督导员主要职责:

1.主要参与听评课工作,认真做好听评课记录,并公正、客观地给出书面督查意见和评价结果,并将改进建议反馈主讲教师;

2.参加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所在教学系(部)组织的各种会议,参与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指导等督导工作;

3.每学期完成一份督导工作总结;

4.按时完成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所在系(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教务处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制定教学工作各项质量标准;

2.制定完善保障教学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3.规范教学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4.与督导与职教研究室共同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价活动;组织开展以期初教学准备、期中教学运行、期末教学效果评价为重点的教学检查工作;

5.针对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并监督实施,复查整改后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参与学院的各项教学评价活动;

2.协助组织面向在校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

3.收集整理学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反馈至督导与职教研究室和教务处;

4.组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5.激发、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面向毕业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撰写毕业生质量调查报告;

2.负责收集毕业生生源信息、就业率、就业建议计划、就业调整计划等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教学系(部)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单位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制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完成教学督导工作的记录和总结、整理和归档教学质量督查材料;组织过关课、示范课、公开课、各种课堂教学竞赛以及新引进教师教学能力评价等评课活动;

2.组织系(部)开展以期初教学准备、期中教学运行、期末教学效果为重点的教学检查;

3.积极配合学院督导与职教研究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组织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四 教学质量监控的实施

第十八条 被督导的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学系(部),应主动接受检查与督导,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对督导机构或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督导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督导部门对在教学中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纪律的教师或行为应提出处理意见,对督导工作进行无故阻挠、抵制的部门,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要充分认识加强督导、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教学督导活动,虚心听取督导意见,切实改进教学中的不足。任课教师不得拒绝督导活动,否则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申请复议,由教学督导委员会予以复议。

第二十一条 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及督导人员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的部门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改进、提高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学系(部)的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的评价意见,是学院对教学系(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系(部)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是教师个人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的运行经费(包括外聘教学督导员的酬金)纳入全院的行政费用,予以保障。

六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督导队伍自身建设,从事教学督导工作的人员应做到:

1.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正确把握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和特点,熟悉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督导工作的规律,讨论研究教学督导工作,抓好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完善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提高督导水平;

2.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按时完成听评课及其他各项评估工作任务;

3.谦虚谨慎,虚心听取广大师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4.督导人员应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履行兼职督导员职责或有不良行为者,将予以解聘,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文件自行废止。


出处:关于印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等制度的通知(湘安职院督〔201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