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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作者:规划与质量建设处管理员时间:2018/01/22 10:55:15浏览: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为端正教风,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类型及处理依据

1.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专兼职、外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违反或不执行教学规章制度,不履行或未能有效履行工作职责,而对教学秩序、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凡教学规章制度中要求执行而未执行的,或教学规章制度中禁为而做了的,均属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按教学工作的不同环节分为两类:A教学类教学事故;B管理类教学事故;按对教学工作产生影响的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3.教学事故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教学事故认定细则

A、教学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课前准备不充分,上课时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采用内容已过时的旧教案授课。

2.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10分钟;开考铃响后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离岗5-10分钟(不可抗拒因素或发生突发事件时通过电话请假者除外)。

3.不按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课型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改变课型,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正当理由提前或滞后10%-20%,授课内容增减20%以内。

4.教学过程中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5-10分钟。

5.未经教务处、系(部)批准擅自调、代课;或监考人员擅自调换或找人代监考。

6.实训(验)准备不充分,未事先联系好实习地点、指导人员,影响实训(验)、实习时间达半天及以上。

7.实训(验)过程中由于指导老师的原因,学生操作失误,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在3000元以内。

8.未按课程相关规定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数量,或不批改实验、实习、实训报告等。

9.不按课程考试的规定命题、阅卷;批改试卷或统分不认真,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考查成绩(含补考),出现差错率达3%。

10.不按时上交授课计划、学生成绩单、考卷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含3个工作日)或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考试安排等。

11.私自合班或拆班教学。

12.教学或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

13.一学期有2次上课无故迟到1-5分钟(不含5分钟)。

14.未经系主任批准同时未在教务处办理更改教材使用手续,私自使用或订购其他教材。

15.在教学过程中不严格要求学生、不管束课堂纪律,放任自流,课堂秩序混乱,无法保证教学结果。

16.教学过程中有明显侮辱学生的语言和行为;教学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学生教育的言论或讲授较多与授课内容无关的内容,职业道德较差,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17.上课着装不得体,有失教师身份。

(二)较大教学事故

1.无教案或讲稿授课。

2.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开考铃响后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离岗超过10分钟(不可抗拒因素或发生突发事件时通过电话请假者除外)。

3.教学过程中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0分钟;监考未按时发放试卷超过5分钟;指导实习时无故离开(学生)一天以上。

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学期授课计划,无正当理由授课进度提前20%以上;教学内容严重偏离课程教学大纲,擅自变更教学内容增减20%以上。

5.实训(验)过程中由于指导老师的原因,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3000-5000元。

6.学生外出实习、实训途中发生安全事故或社会纠纷,指导老师不在现场或未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7.未经学院批准改动课程名称或实训(验)项目。

8.未办正常手续旷课或擅自停课1学时;实习指导教师不按教学安排到场指导擅自离岗半天及以上(不可抗拒因素或发生突发事件通过电话请假者除外)。

9.不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进行制止或庇护说情;或泄露考试内容。

10.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或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失误累计达10%以上。

11.考试和补考结束后,不按时完成阅卷任务,迟报成绩7天以上(含7天)。

12.教学工作量未满,且有能力接受但拒不接受教务处、系(部)或教研室下达的教学任务。

13.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有损学院形象、影响师生团结和法律禁止的内容及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14.考前发给学生的复习题与考试用的试卷试题重复率达70%以上。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宪法和法律,以及反党、反社会、反政府的思想主张,违背教书育人职责,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办正常手续旷课或擅自停课2学时及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不按教学安排到场指导擅自离岗一天及以上(不可抗拒因素或突发事件电话请假除外)。

3.无故删减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达30%及以上。

4.因指导教师的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践活动中发生法律界定的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5000元以上重大财产损失。

5.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教学安排的1/2。

6.任课教师考前泄露考试试题,造成一个班级及以上重考、停考。

7.监考人员有意给学生作弊提供机会;或玩忽职守,参与作弊。

B、管理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实训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岗,未能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及时处理;排课出现较大差错或下达的教学任务出现较大的纰漏。

2.调、停课后未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

3.各类考试安排未能及时通知监考人员或相关班级。

4.管理学生成绩出现差错率达3%。

5.印刷试卷数量不够或质量太差,影响考试。

6.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资料。

7.由于教学组织和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1000—3000元。

8.管理人员未按时(≥5分钟)打开教室、考室或实验室,影响正常教学。

9.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偏离课程目标。

10.教学设施设备损坏影响正常教学,报修后二个工作日内未处理。

(二)较大教学事故

1.在下达教学任务和编排课表时,漏排课程,造成教学任务不能如期完成。

2.无凭无据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或为教师、学生开具虚假证明(包括学生成绩单)。

3.教学事故拖延24小时未报或隐瞒不报。

4.组卷不及时、试卷印数不准确,又未及时处理,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工作失误泄密。

5.不按规定时间填报教材订购计划,或因教材采购部门工作失误,造成不能正常开课。

6.由于教学组织和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3000—5000元。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因管理或指导不当造成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或发生法律界定的轻伤以上事故。

2.故意为学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经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查实。擅自变更学生学籍或制造假文凭。

3.在试卷的印制、传递、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试题,严重影响考试秩序。

4.实验实训仪器设备采购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按期采购实验实训设备,导致实验实训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5.由于教学组织和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5000元以上。

三、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发现者(学生、本院教职工、各级领导)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教务处、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反映事故责任者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口头形式报告时,受理者应作好记录,报告人和记录人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2.事故发现者填写或由教务处、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代填《教学事故处理单》。

3.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教务处与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应及时联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4.教学事故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 、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共同认定事故的级别,再由主管督导的院领导审批。较大教学事故提交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审定,重大教学事故提交学院审定。若有争议,可提请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复议,由学院办公会最终裁定。

四、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书面检查,在部门大会上公开检讨,在全院通报批评。一年内2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

2.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书面检查,在部门大会上公开检讨,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2次出现较大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写书面检查,在部门大会上公开检讨,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2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对于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部、处室,取消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领导,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材料记入责任人档案。

五、附则

1.事故责任人自行报告,且认识深刻并自觉改正者,可视情从轻或免于处分;对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视情加重处分。

2.事故举报者受学院保护与奖励。除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人员外,一般事故举报者奖50元,较大教学事故举报者奖200元,重大教学事故举报者奖500元。

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情况记录应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4.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均记为事故责任人,并按事故等级给予相应的处理。

5.因教学事故造成的课程延误,事故责任人必须及时补上。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督导评估与职教研究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出处:关于印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等制度的通知(湘安职院督〔201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