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制度

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12/16 08:56:58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学校改革发展实际的要求,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确保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有序、规范运行,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是影响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教学督导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运行、教学评估、教师培养、专业和课程建设、教研教改、教风学风建设、育人环境进行督查与指导,是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学校诊断与改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督导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秉承“以督促教,以督促学,以督促管,以导促建,以导促改,督导结合,以导为主,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监督、咨询、参谋、指导和评价的作用。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督教、督学和督管等三个方面。督教是指对教师教学过程中的各个教学环节进行督导,是教学督导工作的重点环节。督学是对学生(学员)学习活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督导。督管是对学校的育人环境、教学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的管理进行督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建设、党政、教学、学工、组织人事、总务、培训、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组成,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与保卫部、组织人事部、总务处、培训教育部、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校级专职督导员、校级兼职督导员、学校干部督导员、校级学生信息员等四个校级督导组,其中办公室设在规划与质量建设处,主要负责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管理。

第六条 教学督导实行校院两级督导。以学校督导为主导、二级学院(部)督导为重心、校院两级督导相结合,形成全过程、多主体、多层次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四个校级督导组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开展工作。二级学院(部)依据学校校院二级管理相关规定独立开展本单位督导工作。

 

第三章 督导成员聘任与待遇

第七条 校级专、兼职督导员聘任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校级专、兼职督导人员原则上是具备副高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人员不做职称要求,原则上需要有不少于10年的企业管理经验。

3.具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学理念,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从事教育教学或企业管理工作多年,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创新、表达能力及丰富的教学或企业管理经验,且具有一定信息化教学水平。

4.身体健康,专职督导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员聘任基本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或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2.熟悉教学、学生(学员)或企业管理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企业教师不作职称要求),并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本单位有一定的影响力。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九条 学生信息员聘任基本条件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有责任感和团队精神,热爱督导工作。

2.学习态度端正,诚实守纪,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

4.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党员优先。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 督导成员的聘任程序

1.校级专职督导员由学校组织人事部牵头组织招聘,按学校相关规定聘任。每届校级专职督导员聘任数为3-5人。

2.校级兼职督导员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负责组织遴选,报分管质量建设工作的院领导审定批准后聘任,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每届校级兼职督导员聘任数为5-9人。

3.学校领导和部门正职(含主持)干部组成学校干部督导员,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负责协调统筹。

4.校级学生信息员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根据学生信息员任职条件按学生所在班级1人的比例配设组织遴选,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聘任。

5.二级学院(部)督导员(含学生信息员)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本单位情况遴选,原则上不与校级督导人员(含学生信息员)重复,相关人员报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备案。

6.校院两级督导成员聘期原则为一年,根据工作情况,符合条件者可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督导成员的待遇与考核

1.校级专职督导员

参照学校编制外用工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实行年薪制,年薪待遇以学校协议约定为准。由组织人事部和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共同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校级兼职督导员

每学期听课工作量单列,不纳入专任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工作量按50元/课时的标准核算,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校级学生信息员

给学生提供开展督课工作的相关工作物品,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组织对学生信息员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相关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4.二级学院(部)聘任本单位的督导员和学生信息员待遇及相关考核可参照校级标准执行。

 

第四章 工作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基本职责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教学督导检查工作、审核评价意见、处理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三条 校级专、兼职督导员的工作基本职责

(一)校级专职督导员工作基本职责

1.基本要求: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统一安排,每学期完成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总结。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每学期工作20周,不坐班,实行项目任务制。

2.听课:深入教学一线对二级学院(部)进行全覆盖听课,每学期完成170节的听课评课任务,并填写听课评课相关表格。听课后要及时与任课教师、学生(学员)进行交流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教学巡视:参加学校期初、期中、期末教学巡视检查以及不定期专项巡查并填写巡视日志。

4.考试巡视: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重大考试巡视检查并填写巡视日志。

5.调研咨询:组织召开教师、学生(学员)座谈会等,收集师生关于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学校相关单位和教师个人。每学期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6次,专项调研不少于2次。每学期对学院(部)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教学诊改、教研教改、技能(学科)竞赛、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督导及教育教学改革等提出咨询意见和指导。每学期与二级学院(部)进行工作交流或研讨不少于10 次。

6.评价反馈:每次听评课、教学巡视、考试巡视、座谈调研,都要规范填写相关工作记录并进行汇总分析。其中每学期向学校提交高质量专项调研报告不少于2份,每学期面向学校党委行政提交高质量《督导内参》不少于2份,教学工作周内分月向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提交《督导简报》。

7.完成学校领导及规划与质量建设处交付的其他任务。

(二)校级兼职督导员工作基本职责

1.基本要求: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统一安排,每学期完成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总结。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每学期工作20周。

2.听课:深入教学一线对所负责二级学院(部)进行全覆盖听课,每学期完成40节的听课评课任务(不含相关规定要求的职务听评课任务),并填写听课评课相关表格。听课后要及时与任课教师、学生(学员)进行交流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教学巡视:参加学校期初、期中、期末教学巡视检查以及不定期专项巡查,完成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安排的教学巡视任务并填写巡视日志,一学期巡视10次,每巡视一次按2课时计算。

4.调研咨询:参加校级专职督导员组织的教师、学生(学员)座谈会等,收集师生关于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学校相关单位和教师个人。每学期对所负责学院(部)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诊改、教研教改、技能(学科)竞赛、教学督导及教育教学改革等提出咨询意见和指导。每学期与所负责二级学院(部)进行工作交流或研讨不少于1次。

5.评价反馈:每次听评课、教学巡视、调研咨询,都要规范填写相关工作记录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教学工作周内分月向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提交《督导简报》相关工作信息。

6.完成学校领导及规划与质量建设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干部督导员工作基本职责

1.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工作情况,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干部督课团队成员只参与听课,不参与评教。

2.掌握和收集师生有关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条件)运行的意见和建议。

3.重点关注教师立德树人、课程思政、意识形态等工作要求落实到课程教学过程的情况,及时与授课教师沟通。

4.根据规划与质量建设处统一安排或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发布的课程安排选择听课。听课次数按上级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认真听课并填写听课记录表,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听课记录表交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存档。

第十五条 学生信息员基本职责

1.负责收集所在班级的学生对任课教师在教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收集和反映所在班级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反映教学事故、教学条件、教学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4.负责反映其他与教学密切相关的情况,及时填写学生督导员手册。

5.参与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或二级学院(部)组织的重大督导活动。

6.完成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或二级学院(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人员工作职责由本单位参照校级标准制定。

 

第五章 督导工作实施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主要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查等。日常督导是指按照“四不两直”原则不定期地对教师、学生(学员a)和教学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活动。专项督查是指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机构有计划地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或重要环节进行专门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活动。

第十八条 督导员工作形式

1.校级专、兼职督导员的工作形式由校级专职督导员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统一安排。

2.学校干部督导员的工作形式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统一安排。

3.校院两级学生信息员的工作形式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二级学院(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统一安排。

4.二级学院(部)督导员工作形式由本单位教学督导组组长结合本教学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督导员工作要求

1.必须服从督导工作安排,严格执行督导制度,严格遵守教师及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督导要严肃、认真、规范。

2.每学期根据督导工作整体工作安排制定督导计划,学期末进行督导工作总结。

3.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校领导、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师个人等提出建议及改进意见,帮助提升改进教育教学质量。

4.做好督导记录,按要求提交督导工作资料。

第二十条 被督查部门和教师应主动配合各项督查,理性分析督查教学督导机构或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督导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1.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督导组和督导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的;

2.阻挠、抗拒督导组和督导员照章行使职权的;

3.弄虚作假、蒙骗督导组和督导员的;

4.对督导员或者向督导组和督导员反映情况的人员无理打击、报复的;

5.对督导组提出的督查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6.其他妨碍教学督查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导部门或个人可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经查清事实后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督导员身份,并予以通报批评:

1.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2.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4.利用工作之便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5.泄露督查信息,影响督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6.其他滥用工作职权的情形。

 

第六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结果运用

1.教学督导听课评价评分为A、B、C三个等级(90分≤A≤100分,80分≤B<90分,C<80分)。

2.经校级督导组反复(两次及以上)督导为C 等的校内教师,教学单位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适量控制课时数量或调整课程和岗位,直至教学质量有所保障后方可增加课时量,如教学单位对上课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教师仍然安排较多课时则需书面告知教务处、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说明原因和督促诊改的预期效果,若依旧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可提交学校组织人事部,按照相关程序研究是否对该教师做岗位调整。对督导评分C等的外聘教师,相关聘任部门应当终止聘任。

3.凡校内教师督导分数达不到B等及以上水平的,不得进行涉及教学方面的选优评先。

4.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将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差错、问题、事故、建议等反馈至相关条线职能部门,由相关条线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组织进行诊断改进,并将处理意见和诊改结果反馈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促进教学督导工作形成闭环管理。

5.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出一次督导简报,将每月督查督导情况进行简要通报,通报事项纳入个人与部门评先选优和年终考核。

6.属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督导问责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督导工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本单位教学督导细则,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及督导员的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的行政办公费用,校级专职督导员工作量纳入学校人员经费管理,校级兼职督导员工作量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绩效予以保障,各二级学院(部)督导工作及人员经费纳入本单位绩效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督导工作条例》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