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制度

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25 11:02:55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教职成司函〔2015〕1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学校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称“数据采集平台”)的数据采集与管理工作,及时分析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是反映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和运行状态的重要信息,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面及时掌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发布质量年度报告、开展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监测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第三条 通过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和有序运行,实现“统计汇总、反映现状、管理监控、促进规范、提供决策”的基本功能,有利于服务学校宏观决策,促进学校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工作的重要性,遵循“谁发生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数据采集与报送的真实、准确、有效。

第五条 数据采集的范围为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部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数据采集工作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统一组织,各部门负责落实数据采集工作。

(一)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负责数据采集平台的运行管理与维护、数据采集管理人员的培训、数据采集任务的分工与协调、数据复核与上报、学校数据分析报告的撰写等。

(二)各部门根据具体分工安排落实相关层级的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其中数据业务归口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统一安排。原则上专业课程、教学运行、实习管理、教材、实践基地、职业技能等级、学徒制人才培养等数据业务归口教务处,师资队伍数据业务归口组织人事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国际合作交流等数据业务归口对外交流合作处,招生就业、校企互动等数据业务归口招生就业与创新创业工作处,科研服务数据业务归口科研处,图书信息数据业务归口图书信息中心,学生奖助数据业务归口学生工作与保卫部,学生社团业务归口团委,宣传舆情数据业务归口宣传统战部,培训信息数据业务归口培训教育部,教学仪器设备数据业务归口总务处,基建数据业务归口基建处,财务数据业务归口财务处,学校基本信息数据业务归口党政办公室,未尽事宜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统筹安排。

(三)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数据采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数据采集、汇总和审核工作。

(四)为保证数据采集工作的连续性,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数据采集管理人员,原则上要包括1名分管业务负责人专门负责本部门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审核工作。数据采集管理人员一经确定,如无特殊原因不允许更换,如确需更换需报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备案。

第七条 数据采集培训

(一)数据采集前,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拟定数据采集工作方案,做好采集任务分工,组织数据采集管理人员对数据采集任务分工、条目内涵、采集方法和要求等内容进行培训。

(二)各部门指定的数据采集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学校培训,采集管理人员要按培训要求做好本部门的数据采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数据采集准备

每年9月上旬,规划与质量建设处牵头组织人才培养状态数据集中采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为数据采集做好基础性数据准备、数据采集任务分解等,统筹安排好相应工作。

第九条 数据采集填报

各部门按照数据填报分解任务的内容,针对本部门发生或管理的相关数据,认真组织好数据采集填报工作。

(一)各职能部门采集填报的数据,由该部门数据管理人员负责采集、审核和汇总。填报人要对填报的数据负责。

(二)各二级学院(部)采集填报的数据,由该部门数据管理人员负责采集填报、审核和汇总,其中涉及到教师个人基本信息、授课信息、科研信息、教改教研、教学建设等数据的由教师直接填报。填报人要对填报的数据负责。

(三)涉及跨部门的数据采集时,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指定某一部门负责填报,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不得推诿,填报人要对填报的数据负责。

(四)各部门负责的数据采集填报任务时间节点,自任务下发两周内完成。

第十条 数据采集审核

数据采集审核实行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采集审核、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含分管校领导)、学校审核三级审核负责制。

(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安排本部门的采集和审核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所有采集数据(包括教师个人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及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签字后提交相应业务归口部门审核。

(二)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负责安排本部门的采集和审核工作,负责对数据采集审核部门提交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字后提交其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三)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负责对业务归口部门经其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的数据进行核查,将最终数据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数据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涉及到的应受法律保护的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传输、买卖或者公开,违反规定的学校将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工作如出现不及时,或漏报、错报等情形被学校或上级通报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调查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或个人涉及职称评定(晋升)、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报表报告、重点项目申报等工作所需的统计周期内数据,原则上需从数据采集平台中提取或比对,数据比对通过则予以采信,否则不予采信(不在统计周期内除外)。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各部门数据采集工作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数据采集与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组织措施;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完成时限;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规范性、协同性等。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其他涉及全院性的数据采集、统计工作(如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