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制度

听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5/01/08 10:44:49浏览:


                  听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育人和服务教学意识,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切实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营造全校上下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严格教学管理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听课人员

(一)校领导。

(二)全体中层干部。

(三)校级、二级学院教学督导成员。

(四)同行教师。

(五)相关管理人员(包括教务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等)。

第二条听课方式与范围

(一)听课以随机推门听课方式为主,也可以组织公开示范课、重点听课、观摩听课等。

(二)听课范围包括面向在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和非学历培训人员所开设的课程。

第三条听课课时要求

(一)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二级学院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二级学院的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他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含副职)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中党委书记、校长及分管思政课建设的校领导每学期对每门思政课不少于1学时。

(二)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专业带头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他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学时。学校科级以下教务人员与二级学院科级以下教务人员、辅导员(含班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

(三)校级教学督导听课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40学时,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听课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20学时。

(四)各类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坚持听完1学时,教学时段内如同一教师连续听同一课程的2节次课按1学时折算。

(五)听课人员的听课课时如属非职务性行为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听课内容

听课内容包括课堂教学情况及教学环境等其他方面。

(一)学生方面主要包括:学生到课(有无迟到、早退和缺课)、课堂秩序情况;学生是否使用教材、认真听讲或完成实验等情况;是否坐到前排来、抬起头来、提出问题来、带着教材来等。

(二)教师方面主要包括:教学纪律(是否迟到,提前下课等)、师德师风、教学规范、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与组织、教学效果、讲授能力、课堂管理、课程思政等情况。

(三)其他方面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卫生、供电供水、灯光照明、防火安全、环境噪声等情况,以及教学基本设施和影响教学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听课管理

(一)听课人员登录学校教务平台,查阅任课教师课表。

(二)听课人员应提前进入教学场所,选定恰当的听课区位,将手机关闭或设定静音、振动状态,听课人员要自觉遵守听课制度。

(三)听课人员应及时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记录该次课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学风及教学环境等情况,并给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四)课间休息或课后,听课人员可与教师和学生交流,听取他们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授课过程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和问题,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五)听课人员应按时完成听课任务,听课记录与评价要实事求是,不得虚填、虚报听课情况。

(六)被听课教师要正确对待听课活动,积极配合,虚心请教,主动听取听课人员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拒绝听课人员查阅相关资料。

(七)听课人员应在听课结束后将听评课情况及时反馈至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重视对听课反馈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并据此提出加强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校领导、校级督导员的听课记录原件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保管存档,其他人员的听课记录原件交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保管存档。

第六条听课工作考核

听课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每学期开展一次听课考核。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政策变化适时修订,学校原其他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八条本办法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