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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规划与质量建设处管理员时间:2018/07/05 11:17:33浏览:

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建设和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特别是行业专家对专业建设与改革的研究和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各类专业建设的指导咨询机构。

第二条 依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暂设安全生产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安全保障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机电信息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现代商务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群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推荐,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聘任,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7-9名本专业领域的校内外专家、本院学术水平高的教师、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校外委员应来自和专业密切相关确有指导作用的企业、机构等,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原则上人数不少于3人。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二级学院,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学术或业务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等基本条件。还应热心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原则上具有本专业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把握国内外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专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学院专业建设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组织和开展专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指导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的制定,推动专业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第八条 指导本专业群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工作,促进专业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九条 根据学院对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对专业建设促进学生创业、就业能力等问题的研究,提高专业人才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 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会人员的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委员会应做好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由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负责解释